深交所发布监管指引放宽回购股份相关条件和限制

12月1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放宽回购的相关条件和限制。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同时新增“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满六个月”。

深交所发布监管指引放宽回购股份相关条件和限制
   
编辑:苏小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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