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称部分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无效
自曙光股份宣布收购关联方资产以来,两大股东阵营泾渭分明,双方争吵愈演愈烈。
据公告,截至3月31日,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包括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刘红芳,7位股东合计持有曙光股份14.99%的股份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9.77%,目前其持股处于被轮候冻结状态
仅过不到三天,另一方便开始反击今日中午,曙光股份发布公告,称深圳中能等股东自行披露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无效
2021年9月,曙光股份曾宣布拟收购控股股东旗下子公司持有的瑞麒M1及瑞麒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目的是为了加速推进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发展这一举动随之引起其他股东的诸多质疑,相关股东多次提请将关联交易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未获得董事会同意
此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深圳中能等股东认为,标的资产品牌知名度低,停产时间较长,已经属于行业淘汰资产,并且交易定价完全不合理,应该终止上述资产的购买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却以不合理的交易时间极力促成上市公司以非常高额的价格购买已属于行业淘汰的资产,不符合董监高应对公司忠实,勤勉的相关规定
曙光股份则表示,现在是公司同全体员工全力推进战略转型,提升营收能力的关键时期,深圳中能等股东是企图否定公司新能源转型战略,恶意争夺控制权,让无汽车行业背景的人员管理公司,甚至可能影响公司近5000名员工的工作生活稳定。同时,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投服中心等5名股东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与此同时,曙光股份也给出了此次股东大会通知无效的具体理由曙光股份表示,深圳中能等股东提出的全面改选董事,监事会的议案实质上已构成收购上市公司,但深圳中能负有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按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深圳中能,并尝试通过深圳中能前员工寻求回应,但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复
此外,曙光股份表示,深圳中能等股东未履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并且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使用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公司股票,不具备以自己名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需连续九十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若排除上述三位股东的股权,截至3月31日,深圳中能等4位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为11.92%。该议案显示,在未有评估基础参照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协定金额323亿元占曙光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已接近相关规则中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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